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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师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2018-01-11 18:00  

唐山师范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教育部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河北省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等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基本建设的管理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规范,负责组织校园总体规划设计,负责工程项目质量、工期、投资的管理,提高技术管理水平,加强队伍建设。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内容应为学校内所有新建、改扩建、翻建项目,包括国拨资金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学校接受的捐资项目、银行贷款项目、学校管理的独立或参与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项目、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它建设项目。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在学校领导下,由学校后勤基建处负责落实完成。

二、后勤基建处的基本职责

第一条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的程序和规范,当好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决策的参谋;

第二条 组织编制校园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审校园总体规划并负责监督和实施;

第三条 组织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四条 负责编制和执行学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五条 组织新建、改扩建、翻建、加固等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报批、建设工程的各项前期工作,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考察及招标工作,负责各类建设工程的合同签订、备案和实施工作;

第六条 监督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进行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生产的监督检查,负责土建配套设备和材料的选择采购与检验,组织项目竣工验收与保修工作;

第七条 负责审核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编制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基建工程报表;

第八条 加强队伍自身建设,开展政治业务学习,有计划培训,不断提高工程技术人员和全处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 负责基本建设从筹建到竣工文档资料(技术、施工)的收集、审核、归档;

第十条 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建筑质量、施工进度和安全文明生产;

第十一条 完成主管部门和学校布置的其他工作。

三、 校园总体规划设计的原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划的法规标准和教育部《关于抓紧做好校园总体规划设计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校园规划设计。

第二条 严格树立校园规划的权威性、廉洁性,校园规划确定后,校内基本建设应严格按规划实施,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如需修改调整,必须按确定规划的程序进行。对改造、扩建、翻建、加固工程,必须经过设计部门论证,设计要与校园总体规划相统一并符合建筑规范要求。违反和超越规划进行的建设项目,一律视为违章建筑。

第三条 总体规划设计要保护现有的教学区用地、体育活动区用地、绿化用地不被随意挤占,并通过拆除、调整、迁移、置换等方法,逐步扩大学校的教学和体育用地。

第四条 校园规划要充分考虑基础管网设施的配套和环保绿化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四 、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一条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单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核批复。

第二条 把好前期工作质量关。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内容和深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国家规定需由有咨询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写。

第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程预算报财政部门评审。严格履行工程各项招标手续,依法依规招标。开工前,按照国家规定办好相关的各类手续,取得合法的建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严格按照规范控制工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勘察、设计、工程造价、预算评审、申报、招标、施工各阶段,都要确定合理的时间周期,不得盲目压缩和随意拖延。

第五条 依法严格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造价、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应按照法律法规实行招标。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常的招标活动。

第六条 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对参加投标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要认真考核和严格审查是否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禁止无证、越级的单位承揽学校基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第七条 对基本建设项目在委托设计时,应在确保不违反设计规范标准的前提下控制经济指标,防止设计浪费。

第八条 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造价、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按程序订立合同。

第九条 基建项目实行社会监理制。对所中标的监理单位必须要求其配备有足够合格的监理人员。

第十条 材料设备、主体结构、环境检测按合同约定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由学校管理部门直接采购的材料,要严格按设计要求,通过具有国家及地方政府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达到要求标准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学校的校舍在装修和改扩建工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改扩建工程,应由后勤基建处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否则不得施工。

第十二条 后勤基建处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地方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消防人防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基建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并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时,后勤基建处可以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严格执行保修合同,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后勤基建处可以采取措施另行安排有资质的其他单位进行维修,并按照合同,扣减施工单位的保修款。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后勤基建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或房屋安全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适当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十六条 基建工程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文明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细则条款和责任界限。如发现重大安全事故,应及时向地方政府安全文明生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还要将事故情况及处理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七条 加强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基建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及时交学校档案馆保存。

五 、监督制度

第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从筹划到竣工,要把好每一个关口,随时接受纪检审计部门监督,认真履行审批手续,完成各项招标工作。及时上报地方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对重点基建投资项目的专项稽查,如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第二条 建设项目招标前必须上报财政主管部门进行预算评审,对工程洽商、变更报学校纪检审计部门进行审核,竣工决算变更部分须送学校审计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全面审计,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决算。

第三条 加强社会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和学校内部师生员工的监督。工程质量问题必须经国家专业权威部门认可。

六 、工作程序

第一条 由后勤基建处编制下一年的基建计划,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上报执行。

第二条 年度投资计划批准前,由后勤基建处牵头、项目使用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具体要求,并参与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 (或立项报告),经后勤基建处审核、主管校长审定,学校审批,上报政府主管部门。

第三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根据立项批文及使用单位的具体要求,由后勤基建处拟定《设计任务书》,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报主管校长同意后签订设计合同。

第四条 委托设计的项目,按方案设计、报批、初步设计和概算、报批、施工图纸设计、报批的程序进行。由后勤基建处、使用单位(系院、处室)及设计单位、图纸审查单位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协商,各个阶段设计完成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后上报政府主管部门。

第五条 政府主管部门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后,由后勤基建处负责落实办理造价评审、规划许可、消防审查、人防审批、环保审批等手续。

第六条 前期工作中的各项费用的支付:包括三通一平、设计、勘探、质检、日照分析等,根据金额大小上报审批或办理招标手续,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七条 按照市财政局要求完成好工程招标工作,根据工程中标的有效文件,由后勤基建处草拟工程合同,主管校长审定,报学校纪检审计部门备案,由校长同意后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督促甲乙双方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报建、合同备案等手续直至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安排好施工进场工作,对大宗货物、材料采购和认质认价的材料,按国家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 工程管理人员要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生产的监督检查,参与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与检验,监督施工单位对所有工程材料的检验,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与保修工作。

第十条 工程需要变更,必须由设计、监理、施工方、甲方代表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报学校同意,对于重大的工程变更要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由设计部门出具变更图纸,经设计、监理、施工方、甲方同意,报预算到财政局评审后,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有完整施工图纸的新建工程,按照合同规定,依据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形象进度付款。

第十二条 无设计图纸的室外工程,零星工程竣工后,由预算人员、施工工地代表、学校审计部门和施工单位几方共同实测工程量,根据几方签字验收单及财政局评审结果决算。

第十三条 后勤基建处要认真做好基建项目工程进度款、工程决算、竣工结算的初审工作,严格执行合同付款方式。

第十四条 后勤基建处负责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和竣工资料的收集,以及竣工后的现场清理工作,做好工程备案。根据施工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好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

第十五条 后勤基建处组织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将材料汇总后交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第十六条  后勤基建处负责工程文件、资料的收集、合同管理、汇编和保管工作。

第十七条 随着建设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将会出台更多的政策法规,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将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加以调整和完善。

   本次制定的管理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后勤基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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